今年8月1日起,南京市将执行新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昨天,南京市规划局就即将实施的《细则》作了解读,南京市规划局法规处处长王榕介绍说,与老《细则》不同的是,新《细则》强调了对市民阳光权的保护,修改了有关住宅间距的规定,同时将过去许多含糊的说法进一步明确了。凡违背《细则》条款的,将受到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5%的罚款。
楼间距加大阳光多了
南京市规划局副总规划师陈乃栋是本次新《细则》的主要参编者。他告诉记者,楼间距的计算方法相对专业,对普通市民来说,很难准确地计算出家门口的高楼是否超标,夺走了自家的阳光权。新的《细则》通过表格的形式将住宅之间最小间距进行对照,让更多市民能够一目了然。在新《细则》中,楼间距系数(楼高/楼间距)则简化成“平行”、“垂直”和“并列”三种形式,确定了楼间距最小控制值。对市民来说,只要对照表格,就能看出门口的楼房是否“偷”走了自己的阳光。举例来说,阳光权容易被“偷”的状况是当两栋楼处于“平行”状态时,按照新《细则》,小高层挡高层、小高层挡低层和多层、小高层挡小高层在平行状态下的楼间距从15米增加到了25米,低层和多层挡高层的平行楼间距也从15米增加到了18米。
高层日照有了统一标准
王榕告诉记者,《细则》今年8月1日生效,凡在此后进行规划审批的建筑,都必须符合新《细则》规定的楼间距。“影响阳光的因素无非有两个,一个是建筑物的高度,一个是建筑物之间的角度。”王榕表示,《细则》中对不同高度的建筑,在不同布局情况下的间距标准,都作了详细规定。
“这次除了调整楼间距外,还公布了高层建筑的日照计算方法。”王榕告诉记者,在南京市过去发生的“阳光权”维权案例中,相当一部分案例都是由高层建筑引起的,因为相对于低层建筑而言,高层建筑对阳光的影响难以通过楼间距来衡量,只有通过日照标准来衡量。所谓的日照标准,就是大寒日持续日照不得低于一小时,每天日照不得低于两小时。但是,这一日照标准受纬度、建筑地形等因素影响,因此在实际的计算中,很容易引起“扯皮”。这就是为什么一些高层建筑在设计审批时通过了日照标准,但是实际中却达不到的原因。
“国家的高层建筑日照规定,相当于给了你一个数字,却没有给你尺子。”王榕说,这次新《细则》中将公布高层建筑的日照计算方法,实施符合南京实际情况的日照计算,给南京人衡量阳光提供了一把标准“尺子”。
车辆出入口将统一设置
到过新街口的市民都有这样的感受,那就是机动车出入口比较多,特别是正洪街,一到节假日就堵得无法行走。王榕称在今后的城市建设中,这种现象不会再有。
王榕说,新的《细则》规定今后相邻用地应当集中设置或者统一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他打比方说,中山东路沿街的新百、国贸、新华书店等相邻单位,可以集中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或将停车场在地下打通,地上只留一个出入口。这样,机动车从停车场出来“上路”就不会拥堵。另外,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也有了规定,路幅宽为40米以上的,距离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80米;路幅宽为30至40米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路幅宽不足30米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这样也能够缓解交叉路口的拥堵状况。不过王榕说,新街口由于历史原因,机动车出口入较多,这一老问题暂时无法解决。
区文物还属规划保护盲点
记者发现,《细则》明确规定了对省、市文物保护的具体办法,但没有对区级文物作出规定。市规划局王榕称,目前对区级文物保护力度还是不够,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来明确。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还属于盲区。
市规划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市政工程在开工前必须通过《细则》。在《细则》上,记者看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或者位于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外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须经考古调查勘探。
广场上空禁拉杆线
南京市民有这样一种感受,无论是老城区还是新城区内,不少市民广场和公共绿地上空总是有一些杆线跨过,一旦遇到雷雨天,行人不敢从广场上通过。这一尴尬的现状今后将有改观。王处长告诉记者,新《细则》明确规定,今后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以及城墙范围内的其他旅游景点范围内禁止新建各类架空杆线。
另据了解,目前,土地出让一律采取“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但往往开发商拿了土地后开发项目随意性比较大,即将出台的《细则》规定凡出让的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提前介入规划,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规划设计要点不得擅自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