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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丢车责任谁担?物管新办法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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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小区内丢车、车损,责任谁来负、损失谁来赔的问题,物业公司和业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随着新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这些问题都将有法可依。 
    记者看到,在《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业主共用车库(位)的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保管机动车的,应当另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车辆保管合同。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物管与业主间签订的《车辆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车辆保管关系,签约后,物管公司就必须依合同对业主车辆的损坏、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没有与物管企业签订车辆保管合同,那物管企业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只是公共服务费,而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这种情况下,物管就无需对车辆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据了解,《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住宅区内的共用停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库(位)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业主出售。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这是针对目前住宅区日益激化的停车难矛盾做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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