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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建新定15项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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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苏省建设厅获悉,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建设部日前颁布了涉及建设部职能的15项行政许可条件,并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15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包括: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条件;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等。据了解,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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