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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将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作出细化,在具体执行尺度上设立相应标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住房坚决不予执行,但超过南京城镇居民标准的住房,即便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要处理。南京法院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权利人利益。”在昨天召开的南京市法院执行局长会议上,市中院姜洪鲁副院长透露。会上,南京中院执行局还对此提出相应征求意见稿。
最高院规定落地有依据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出台后,南京中级法院不断收到基层法院请示,对相关条款难以把握。南京中级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走访了南京市房产局,了解到南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法院还从市统计局综合处了解到,目前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人均达到21.6平方米。
法院提出三个执行标准
在此基础上,南京中院执行局在征求意见稿中,拟定了三个执行标准。第一,被执行人的家庭住房面积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不得执行;第二,被执行人的家庭住房面积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上不足全市平均水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1.6平方米)的,一般不执行该房产;第三,被执行人的家庭住房面积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对超过部分要充分考虑该房产设置抵押情况、评估拍卖等执行成本,以及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所需费用等,对于具体案情进行慎重处理。
此举有利于降低房贷门槛
法律界人士分析称,南京法院昨天针对最高院的《规定》作出具体执行尺度的意见稿,不仅能有效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也从另一个层面给银行吃了“定心丸”,这对南京房贷门槛的提高有一定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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